南通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地点在哪里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15

 一、南通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地点


  1、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中心办事处 地址:南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农南路150号)四楼I003-I008窗口 ;


  2、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办事处 地址:开发区上海路22号


  3、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港闸办事处 地址:港闸区江海大道和丰大厦


  4、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州管理部 地址:通州区碧华路197号


  5、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安理部 地址:海安镇长江中路88号


  6、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皋管理部 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路路1号


  7、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东管理部 地址:如东县掘港镇日辉东路9号


  8、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门管理部 地址:海门市长江南路777号海门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9、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启东管理部 地址: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南路199号 "


  二、南通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