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地点在哪里
一、南通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地点
1、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中心办事处 地址:南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农南路150号)四楼I003-I008窗口 ;
2、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办事处 地址:开发区上海路22号
3、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港闸办事处 地址:港闸区江海大道和丰大厦
4、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州管理部 地址:通州区碧华路197号
5、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安理部 地址:海安镇长江中路88号
6、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皋管理部 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路路1号
7、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东管理部 地址:如东县掘港镇日辉东路9号
8、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门管理部 地址:海门市长江南路777号海门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9、办事地点: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启东管理部 地址: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南路199号 "
二、南通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