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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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90元,二级伤残增加280元,三级伤残增加270元,四级伤残增加260元。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10%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201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559元、2048元和1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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