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介绍
一、费率和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暂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1170元),不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1193元)。
二、待遇标准。职工在本统筹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连续满12个月以上(补缴除外)的,享受如下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参保的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男职工参保的其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1、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正常分娩的(含分娩后婴儿夭折的),生育津贴90天,难产的10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女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生育津贴135天,难产的150天。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生育津贴15天;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生育津贴42天。生育津贴按照参保职工生育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2、生育医疗费用:(1)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包干600元。(2)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在限额标准内予以实报实销:顺产限额:一级医院13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三级医院1900元;难产限额:一级医院32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三级医院4600元。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医疗费用在相应最高限额标准上,每多育一婴,增加1000元。(3)女职工持有生育服务证怀孕后自然流产或引产的,其费用在限额内按实报销:自然流产、引产1200元。(4)职工第一次计划生育的费用在1200元的限额内按实报销。
三、报销程序。参保职工生育后9月内由企业经办人员,持生育人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发票、费用总清单等原件并填写《福建省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三份(只有男方参保的不必须提供户籍地女方未就业证明)。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营业厅办理报销手续。
(四)参加办法。生育保险由单位负责申报办理,单位新参保需提供以下材料:(1)批准成立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法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4)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5)地税电脑编码;(6)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增员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