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住房公积金在哪个位置?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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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篇文章小社宝来给大家介绍有关怀化住房公积金在哪个位置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待遇
  • 2、怀化公积金提取办法
  • 3、住房公积金取出来怎么取,在什么地方取?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待遇

公积金中心待遇是事业单位的待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性质属于事业单位,隶属事业单位编制。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怀化公积金提取办法

怀化公积金提取办法

怀化公积金提取办法,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拆迁安置房属多人产权的,按所有人占产权的份额比例提取,如无约定则按平均份额办理提取。怀化公积金提取办法。

怀化公积金提取办法1

怀化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一)缴存人本人申请。缴存人根据具体情形,携带《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证明资料和提取业务办理申请。

(二)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审批。中心或管理部业务人员对提取条件、证明资料、提取额度等进行全面审核,对提交的证明资料要认真、仔细地鉴别真伪。居民身份证通过身份证识别器或公安部门公民信息系统核实;

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等,应仔细核验其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清晰,是否存在明显的伪造痕迹,并通过房产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核实;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实;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无房租赁住房、大病等提取申请,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或通过其他合法、有效途径进行核实。

(三)支付资金。符合提取条件的,经中心或管理部审批后,可由中心或管理部直接转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联名卡账户或申请人的商业银行账户内。

温馨提示:

1、由代办人办理的,须提供由缴存单位盖章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2、提取配偶和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书或户口簿。

3、在管理中心尚有住房贷款未还清的,除用于归还该套住房贷款外,其他情形不予提取。

怀化公积金提取办法2

提取额度

1、两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提取金额均不得大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总价款。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贷款发放次年起,可用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冲抵当年度应还贷款本息,每年限冲抵一次;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如其帐户余额不足以偿清贷款,借款人应以现金偿还剩余贷款。

(2)由财政代扣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划扣贷款本息的次年起,凭上年度还款记录每年办理一次提取业务,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金额不能超过上年度已还贷款本息。

(3)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自贷款发放次年起,提取金额不能超过上年度已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一次性提前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其提取金额不能超过需还贷款本息。

3、因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超出规定比例部分房租的`,所提取金额不能超出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怀化公积金提取办法3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两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不在本市的;或户口在本市,两年未再就业的;

6、外资企业或民、私营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调离本市的;

8、服刑的。

9、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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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住房公积金取出来怎么取,在什么地方取?

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去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扩展资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结语:以上就是小社宝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怀化住房公积金在哪个位置的相关内容解答汇总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欢迎分享给更多关注此问题的朋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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