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3版)》的通知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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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

目录(2022版)》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2〕34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和计划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2版)(甘发改收费〔2022〕753号)>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2版)》,现予以公布,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在《甘肃省省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2版)》“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确定,项目分类、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等均与《甘肃省省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2版)一致。

二、为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有利于医疗机构实施,《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2版)》与《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2版)》内容相同,适用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甘肃省省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2版)(甘发改收费〔2022〕753号)》规定的普通床位费项目(110200001)确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卫生材料暂按原规定执行。

四、各市州人社部门要按照省上统一安排部署,积极支持和配合取消药品加成和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调整工作,按照省上的统一目录尽快维护《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库》,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对接,确保按期实施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调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报告。

联系人: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 张会升

省社保局医保基金处 王 剑

省人社厅信息办公室 杨 娜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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