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零税申报表怎么填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79

  一、个人所得税零税申报表怎么填


  1. 汇缴申报:当为汇缴申报时,直接选中;


  2. 所得项目:下拉选择,当为汇缴申报时,默认为“工资薪金所得”


  3. 所得项目子目:下拉选择;


  4. 所属期起:系统自动显示,可修改;


  5. 所属期止:系统自动显示,可修改;


  6. 国籍地区:下拉选择;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7. 汇总人数:纳税人填写;


  8. 应纳税所得额(汇总):纳税人填写。


  9. 税率:计税后显示,系统自动计算, 不可修改。


  10. 速算扣除数(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


  11. 应纳税额(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


  12. 已申报应纳税额(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


  13. 批准减免税额(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


  14. 可抵缴税额(汇总):计税后显示,不可修改;


  15. 应扣补(退)税额:计税后显示;


  16. 实缴金额总计:计税后显示。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