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如何规定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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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贵港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如何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八十七条 根据工伤待遇调整政策,业务部门对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进行统一调整,并建立待遇调整台账。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八十九条工 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不再具备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治疗的,业务部门停止支付工伤待遇;对待遇享受资格停止后又具备享受资格的,业务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恢复支付其工伤待遇;


  5.《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对工伤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复核的,业务部门应进行复核,确需调整的,予以调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二、贵港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受理条件


  1.工伤人员在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期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终止或暂停的;


  2.因暂停条件消失需要继发的;


  3.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办理退休补差的;


  4.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情形的待遇停止的;


  5.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对工伤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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