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事关医保
关于开展省直门诊慢特病
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服务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使省直参保人及时享受跨省门诊慢特病待遇,减少“跑腿垫资”,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 办公厅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 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22号)安排部署,决定开展省直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具体事项内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病种范围。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安排部署,首批开展高血压等五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对应省直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为高血压并发症、糖尿病并发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恶性肿瘤骨转移(门诊双磷酸盐治疗)、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二)适用人群范围。已在省直完成上述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三)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外省统筹区开通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查询具体医疗机构名单。
二、备案流程
(一)办理异地备案。按省直规定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二)进行门诊慢特病认定备案。已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但未进行上述病种待遇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吉林医保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网上经办大厅及吉林省医保服务大厅窗口按门诊慢特病认定流程申报(具体流程详见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上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三)就医地定点选择与变更备案。已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且在省直域内完成上述病种待遇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员凭相关材料由本人或代理人在省医保服务大厅申请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至开通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无需备案情形。已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及存在上述病种认定资格且选择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待遇享有机构的参保人员无需再进行其他备案。
三、就医流程及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持就医地支持的就医凭证,在本人选定的开通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实名就医,即可享受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服务,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在挂号、就诊、结算等环节,参保人员应主动表明就医身份和享受待遇的病种种类。
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就医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限定支付范围的,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执行省直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同时发生的与门诊慢特病治疗无关的其他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费用分开结算。
四、相关要求
请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将相关事宜及时通知至本单位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到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带来的便利。如需要详细咨询了解,可拨打医保服务热线0431-12393。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