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致残怎么计算赔偿金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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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是大家都不想遇到的,但如果真的遇到的话该怎么办呢?赔偿金是怎么计算的呢?法律上对此有没有具体规定呢?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①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


  ②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6.生活护理费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 ;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8.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①一级至四级: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②五级至六级:五级:70% ;六级:60%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一款。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①一级至四级不享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②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③七级至十级: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


  10.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注意事项


  发生工伤事故,一定不和私了,一旦私了想再按工伤索赔就很难了,要采用正确的方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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