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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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临沧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7.《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三十八条: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三十三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二、临沧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受理条件


  养老保险参保人存在到达退休后缴费未满15年、死亡、出国(境)等情形的


  三、临沧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办理流程


  (一)受理:社保中心服务大厅受理网上申请


  (二)审核: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符合的,退回材料并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三)办理:审核通过后,告知申请人社保中心的决定,并按照相关政策退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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