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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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下面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东营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征缴东营区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和《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规定,未达安排比例的单位要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营区辖区内各区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直属部门,各用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二、征收程序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12月份工资记账凭证原件和职工工资表复印件(1份)

2. 12月份《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原件(1份)

3. 12月份《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统计表

5.首次参加年审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确认,发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再持以上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办理。使用残疾人达法定比例的(占全部职工的1.5%),不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达比例的,按比例扣除后缴纳。

审核安置残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残疾人签订用工合同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加盖公章)

5. 6月份、12月份工资表和发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给残疾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对账单、职工花名册、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征缴及催缴

10月23日前,各用人单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依法缴纳保障金,也可直接通过网上报税系统缴纳。(9月23日-10月1日期间,因系统调整不办理报税业务。)10月26日起,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并由财政部门进行催缴及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残疾人保障金的减免规定

自2022年10月3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不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免征保障金。注册登记已满3年的小型微型企业,仍需履行法律义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其它说明

1.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就业年龄段的各类人员。

2.用人单位2022年前未按规定缴纳的保障金及滞纳金一同并入本年度缴纳。

3.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职工必须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足1人的,安排1人。安排1名一级或者二级的视力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5.新成立的单位以营业执照(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所载明的成立日期为缴纳起计时间。

6.新录用或辞退的残疾职工,自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购买或停缴社会保险当月起计算用工时间。有试用期的残疾职工可合并计算用工时间,试用期依据《劳动合同》原件予以确定。

7.用人单位下属的福利企业集中安排的残疾职工不得计入本单位或本系统应当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

8.严格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属地征收。

9.股份制公司、集团公司、行业统筹类型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可统一审核;市与县区交叉的单位,由该单位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地残联负责审核。

附件: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

2.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

3.东营区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

东营区残疾人联合会 东营市地税局东营分局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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