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住院费用报销如何办理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25

  一、中卫市住院费用报销如何办理


  1. 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社保机构受理


  3. 审核,相关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


  4. 决定,报销医疗费用


  5. 拨款,划拨到个人账户


  二、中卫市住院费用报销办理条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区外异地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由150元、350元、1000元调整为300元、500元、1200元;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由93%、90%、88%调整为95%、90%、80%;将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5万元,对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报销,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额由24万调整为不封项;对大额医疗补助报销额在35万以内的医疗费用按90%报销,报销额在3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70%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区外异地住院起付线三乙、三甲医疗机构均统一为1000元;原三乙医疗机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二、三档缴费报销比例分别由70%、80%、85%调整为45%、60%、65%。


  三、中卫市住院费用报销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