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工伤赔偿标准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89

  一、福州工伤赔偿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