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21

  一、百色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


  二、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及租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租金。


  (二)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三)无房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可凭所在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购房款和贷款本息。


  (四)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办理。


  《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


  一、缴存职工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或分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款。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


  四、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一事通办”改革的通知》(桂建金〔2018〕24号):


  一、取消购买二手房提取所需的付款凭证要件。取消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所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等要件。取消大修自住住房的大修工程预算书要件。取消区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提取的借款合同、还款证明等要件。取消出境提取所需的离职证明要件。死亡销户提取资金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取消所需的继承权公证书、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要件;提取资金不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任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可办理,继承关系证明除公证书、法院文书外,也可提供结婚证、户口簿、被继承人所在单位证明等其他关系证明。


  二、取消区内民政登记婚姻证明要件,由公积金中心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取消区内缴存人使用情况证明要件,由公积金中心通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获取或协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房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第四条(三)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额度和提取条件由各市制定。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关于住宅加装电梯和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积发〔2019〕3号)第一条规定: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间在支付购买电梯及施工费用起两年内,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购买电梯和加装施工的费用。


  二、百色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办理地点


  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窗口(50-60号、69-72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