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会不会被罚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全国统一实行、全体职工参加,专项用于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保障性、互助性等特点。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及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公积金具有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他福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可以代替。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认识不一,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般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补贴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
其实,这样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那么这种做法就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责令限期缴存乃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而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公积金要按时足额缴存
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构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存的数额。
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如果是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则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果是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则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缴存公积金可稳定单位员工队伍
其实,除了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外,缴纳公积金在稳定单位员工队伍、减轻单位缴税负担、提升单位形象等方面还是有许多益处的。
从稳定员工队伍方面来讲,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是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单位不再建房、买房、分房,从而解决了实物分配过程中不公正、不公开等矛盾问题,让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货币化渠道,到市场自主购买住房。二是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体现了对员工的福利,提高了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职工的归属感,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缴纳公积金可减轻单位缴税负担。
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缴交比例的,可在税前扣除。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法令、维护职工权益的具体体现。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塑造依法履行义务、自觉维护职工权益的良好社会形象。
公积金对职工的保障作用
按照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及其本人按规定比例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均属职工个人所得,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当年存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按央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基准利率计息。
缴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此外,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在偿还住房贷款以及租房时,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应余额;缴存职工在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重病时,外地职工离职返乡、本地职工到苏州大市范围外工作以及职工下岗失业、低保特困(边缘)等情况提供所需材料可以提取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退休时能一次性提取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这相当于积累了一笔养老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