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三种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41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中“本人工资”的含义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停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昨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工伤保险待遇”在线访谈,解读工伤问题。


  9种费用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问: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问:工伤保险中“本人工资”含义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问: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答:其近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种情况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哪些情况下,停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答:上述情况,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常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执行。


  问: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工伤发生的所有费用是否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不是。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外,正常情况下,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也不予支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