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材料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03

  一、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材料有哪些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6、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申请工伤认定,应该是群众发生工伤事故之后第一时间要想到的事情。因为就目前情况而言,你如果要寄希望于用人单位(公司、企业)自觉地为你去办这个事情,有点不切实际。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优质的用人单位会积极地为员工着想,但是自己的事情自己要上心,多知道些总是没有坏处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