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如何进行社保补缴呢
北京社保补缴流程的说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北京社保补缴流程的说明
(一)参保单位补基差
1.调整范围:2013年4月至5月按月缴费的参保单位中需进行补基差的人员。
2.操作流程:
(1)2013年8月财务结账后,各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将统一生成补基差汇总数据转财务进行首次收款(收款方式默认为托收,可修改)。涉及补基差的参保单位提出打印补基差明细、汇总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应为其打印,并加盖参保单位章,按规定存档。
(2)对首次托收不成功的记录或调转人员的记录,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在“补社平基数差查询”模块中查询并勾选生成原单位2013年4月至5月的补基差明细,补缴原因为“补基数差”。
后续业务按现有补缴流程操作。
(3)对于2013年4月至5月欠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足额还欠并且财务回款后,才可以在“补社平基数差查询”模块中查询并勾选生成补基数差明细;否则不能进行补基数差操作。
3.经(代)办机构已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应先进行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通过“补社平基数差重打缴费情况表”模块进行重新清算并打印缴费情况表。
4.经(代)办机构未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四险系统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取消原预审操作,重新办理预审,打印缴费情况表。
(二)缴费卡单位补基数差
1.调整范围:2013年4月至5月缴费卡单位的参保人员根据个人缴费档次按新社平进行补基差操作。
2.操作流程:
对于在缴费卡单位下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补差中操作流程第(1)条办理流程。
对于已经不在缴费卡单位下或非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补差中操作流程第(2)条办理流程。
(三)补缴历年业务
通过单位申报个人补缴模块进行了补缴历年的参保人员,并且已经收缴到位的,1月至6月涉及补缴系数部分不再根据新社平进行变更调整。
(四)灵活、自创单位补基数差
1.调整范围:2013年4月至5月灵活、自创单位的参保人员按新社平进行补基差操作。
2.操作流程:劳服于2013年8月25日上传2013年4月至5月的基数补差记录,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后,进行汇总(补缴原因为“基数补差”),并转财务。对未上传的人员通过“补社平基数差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如需要补缴,通过勾选后汇总、转财务进行收款。
自创、灵活补缴明细录入模块中补缴原因增加“补基数差”(该补缴原因只能用来查询,不能录入)。
(五)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补基数差
失业人员由后台生成社平补基数差记录后,直接置到账标识。
二、涉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
(一)养老保险支付业务
1.调整范围:2013年1月至6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的退休人员(不含补基差人员)和2013年4月至5月的帐户需要补基差的退休人员。
2.操作流程:
(1)对于2013年1月至6月因2012年社平工资调整的退休人员(不含补基差人员)
2013年1月至6月因2年社平工资调整,退审系统生成社平调整记录,四险系统在“183养老金变更”模块进行接收。此项工作于2013年8月22日开始实施,调整金额进入2013年9月的支付月报。
(2)对于2013年4月至5月的帐户需要补基差的退休人员。
需要做4月至5月补基差的退休人员,补基差后,退审系统重新审批生成变更待遇信息,四险系统在“183养老金变更”模块接收。
4月至5月退休前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缴费的新增退休人员,采取自愿补缴的原则,如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补缴差额部分的,可重新核准退休待遇。
如截止2013年11月15日仍未申报补基差额部分,将在2013年12月16日为其按新社平标准调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补发差额部分于2014年1月进行支付。
(二)工伤保险支付业务
1.调整范围:2013年1月至6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的工伤支付人员和2013年4月至5月的帐户需要补基数差的工伤支付人员(调整月份前已终止的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也属于本次调整范围)。
2.操作流程:
(1)2013年1月至6月核准的工伤待遇调整方式
通过“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工伤待遇”模块进行调整。调整项目涉及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社平60%核准的相关待遇项目。按新社平核准待遇计算出差额并保存变更记录。
护理费补支数据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模块中生成,生成计算规则同现有程序规则。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补支数据在‘工伤支付月报’模块中生成。
对于用社平60%核准的相关待遇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支数据在“工伤支付月报”模块中生成;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模块中生成。
对于调整月份前已终止的工伤人员所有项目的补支数据需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模块手工录入。
此项工作于2013年9月16日开始实施,调整金额进入2013年10月支付月报。
(2)2013年4月至5月补基差的工伤职工待遇调整方式
在“补社平基数差查询”模块中可查询到补基数差的工伤人员,基数补差后的次月,后台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待遇由社保经(代)办机构重新核准。
此项工作于2013年9月开始实施。上述人员的补支数据需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模块手工录入。
(三)生育保险支付业务
1.调整范围:因2013年社平工资调整,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提高的,补基差后应根据个人申报调整生育待遇。
2.操作流程:
(1)已登记人员的调整方式:
补缴2013年4月至5月基差回款后,通过“生育信息变更”模块进行变更后补支。
(2)未登记人员的调整方式:
补缴2013年4月至5月基差回款后,未进行生育登记的人员,通过“生育信息登记”模块登记即可。
上述两项工作于2013年9月开始实施,补支金额进入生育支付月报。
(四)失业保险支付业务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医疗费补基数差,由医疗系统后台统一生成补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