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哪些购房情形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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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蚌埠哪些购房情形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1.买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


  买房公积金贷款首次使用和二次使用的贷款申请条件与商业贷款不同。如果购房人首次置业时使用公积金贷款,而且正处在归还房贷中,如果再次使用的话,必须结清原来第一套住房的贷款,才能再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手续,如果首套房尚在还贷中,可以采用提前还款的方式结清住房贷款,再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2.首套房人均面积超标


  尽管公积金贷款调整了二套房首付,然而对面积的认定标准却未放开。对于想买二套房的人来说,如果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1.31平方米,将无法购买二套房。以家庭三口人计算,第一套住房的面积不能超过93.9平方米,如果现有的住房面积达100平米以上,显然已经超过了面积要求,只有卖掉现有住房,才能再用公积金贷款,否则只能选择商贷。


  3.提取公积金记录叠加


  在限购未放开的背景下,以家庭为单位只能购买两套住房,所以购房人买第三套房将被停贷。如果在首套房之后因为其他原因,自行提取了缴存账户内的公积金,将会在征信内算作一次购房提取记录,与第一次贷款买房的记录叠加,就失去了买房的资格,这种情况如果配偶名下没有房产,而且正常按月缴纳公积金,可以用配偶的名义贷款买房。


  二、蚌埠哪些购房情形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依据节选


  《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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