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期间是病假还是工伤假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35

  一、工伤鉴定结束后是否计算病假


  如果认定工伤,就是从受伤时开始认定工伤后,从受伤开始的休假都是工伤假,属于停工留薪期不属于病假。


  发生工伤事故,进行劳动能力障碍鉴定后,工伤事故不属于生病,所以不计算病假。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一般是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病假工资计算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请病假期间,工资得按照下面的计算方式计算: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就是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100%。


  3、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计算基数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计算基数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计算基数的6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