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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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德州市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七章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德州市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办理条件


  单位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


  三、德州市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办理材料


  《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表》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注销中国国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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