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拉肚子,算工伤?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93

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都是工伤,认定工伤需要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

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的受伤都算工伤。

一名员工上班时间上厕所,公司认为离开时间太久,就罚了她200元。而这名员工声称自己拉肚子,是工伤。也有小伙伴问“上班压力大,我抑郁了,这算工伤吧?”所以今天就简单总结认定为工伤和视为工伤的几种情形。

一、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因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的原因可以是来自自身也可能是他人。那此处的工作也应该包括其他职工的日常工作职责范畴。在实践中,这一判断就需要工伤调查人员结合职工的具体工作职责内容灵活界定。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如保安进行安保工作,而遭受不法之徒的暴力伤害。

4、患职业病的。

具体哪些属于职业病,规定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需注意,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已废止。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因公外出完成某一任务,并在外出时间段内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任务有直接联系,或开会学习,或接洽业务或完成一项具体工作。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在上下班途中”,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属于上述10种情形之一,但是职工是故意犯罪,或者醉酒或者吸毒,或者自残或者自杀导致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