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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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个人健康保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再进一步,今天,中国保监会公布《个人税收优惠型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
今年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今后购买个人健康保险产品,每月将获得200元的税收优惠。
今天公布的暂行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按照这个暂行办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其中,医疗保险应当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得对个人账户收取初始费用等管理费用。
按照暂行办法,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按照要求,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将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面铺开。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城市进行试点。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个人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需要审批,具体产品的推出要等各家保险公司报送相关设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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