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住房公积金“新政” 出炉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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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功能,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缴存职工。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 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们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度放宽支取范围和提高支取比例

(一)支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在支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基础上增加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合缝便函、购房合同、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借款借据、还款流水及贷款余额、还款账号。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支取公积金余额的80%,但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二)支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在购买新房支取的基础上增加购买二手房支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材料:单位合缝便函、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转让契税完税证、划款账号。支取金额不超过公积金余额的80%,不得超过总房价的70%。

(三)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要提供的资料:租住公租房的需提供单位合缝便函,当地公租房部门提供的租房合同和缴费证明;租住商品房的需提供单位合缝便函,当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支取金额不超过公积金余额的80%,不得超过当地房租水平且不超过当年房租总价,凡有过购房支取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四)重大疾病可支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可支取住房公积金,主要包括患以下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或称尿毒症)、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共19种治疗周期较长、花费巨大的疾病。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单位证明、医院出具的病历、划款账户。支取金额不超过公积金余额的80%。

(五)提高购房(自建、翻建)支取比例。购房(自建、翻建)支取在原70%的基础上上调为80%,不超过总预算的70%。新建住房的必须提供当地建设部门的批文;翻建自住住房的必须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或土地使用证原件。

二、积极稳妥地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放宽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的限制。在我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因工作变动缴存时间不足6个月的,根据原缴存地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二)合理确定贷款担保方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以所购房为主,其他担保方式为辅的担保方式。

(三)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根据我市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市直和武都区最高贷款额在30万元的基础上提高为35万元,其它各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25万元的基础上提高为30万元。贷款期限由原先不超过20年延长至不超过25年,最长可延长至借款人及担保人法定离(退)休年龄之后1-5年。

(四)积极推进异地贷款业务。根据三部委文件精神,在2022年开展异地贷款业务试点,为了防控风险,在异地办理贷款的可以在办理贷款业务所在地找一个统发工资的担保人,并用本人所购的房产作抵押。

三、统筹使用资金、优化办理流程

针对各县区贷款发放不平衡的现状,市中心将全市资金统筹使用,对贷款需求量大的县区进行资金调配,保证各县区贷款安全、稳妥、有序进行。同时,各县(区)管理部要积极主动协调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及各委托银行,要按照贷款办理时限要求,优化工作流程,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积极搭建房屋产权信息化平台,努力实现信息共享。

四、明确相关责任,严禁骗支骗贷

各县(区)管理部对《实施细则》内容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在实际工作中要及时和委托银行及房管部门积极协商,紧密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及政策解释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努力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担保方式和异地购买住房贷款工作。同时,在审查材料时,必须坚持原则,严格审批,杜绝弄虚作假。对提供虚假材料,骗支骗贷的,将追回资金,取消在一定期限内再次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同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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