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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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内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依法采取公示公布、后续监督、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失信行为的认定、信息披露、惩戒和管理。


  第四条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审慎管理、依规惩戒的原则。


  第五条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应当认定为失信行为,并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


  (一)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办理后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为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应当认定为失信行为,并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


  (一)提供虚假证件、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二)提供虚假证件、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含)或者逾期金额30000元以上(含)的;


  (四)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调查。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进行初步调查确认,并告之当事人失信行为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当事人联系电话,并将相关资料信息录入管理中心系统,将初查的情况信息填入《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表》(见附件1)、《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黑名单审批表》(见附件2),由管理部主任签署初查意见后连同资料一并报管理中心政策法规科。


  (二)审查核实。管理中心政策法规科负责对管理部提交的资料、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情况和信息填入《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黑名单审批表》(见附件2),报管理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呈报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并告知当事人。


  (三)异议复查。当事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管理中心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管理中心应当予以更正。


  (四)信息披露。管理中心政策法规科会同归集提取科、委贷科、信息管理科将失信黑名单的基本信息(包括缴存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缴存职工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政策依据、惩戒措施等)及惩戒措施的起止时间等,在相关网站及平台上予以披露,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媒体上曝光。


  第八条缴存单位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惩戒:


  (一)在管理中心网站上予以披露;


  (二)纳入株洲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第九条缴存职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惩戒(下列一、二、三项由各管理部负责落实;四、五、六项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落实)


  (一)限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


  (二)限期退回提取资金;


  (三)限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


  (四)在管理中心网站上予以披露;


  (五)纳入株洲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六)书面函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缴存职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管理中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条管理中心对失信行为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当事人,惩戒期限到期时,系统自动解除其黑名单,并恢复其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十一条各缴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法纪教育和诚信教育,尤其要对已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职工进行批评教育,举一反三,防止骗提骗贷等类似情况的再度出现。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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