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享受条件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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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调整后的新发放标准,凡2016年3月7日以后生育的、按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迟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在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同时,下一步我市还将积极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严查漏保、漏缴现象,做到应保尽保、应征尽征,保障女职工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对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漏缴、漏保,中断缴费的,其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我市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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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津贴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1、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 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 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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