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工伤保险待遇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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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城港工伤保险待遇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
申请停发的,提供(1)死亡证明
申请停发的,提供(2)属单位申请停发、就业或参军、需注明
申请停发的,提供(3)属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供养证明
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续发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二、防城港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七十条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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