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务如何缴费公积金(新疆公积金缴费标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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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小社宝来给大家介绍有关新疆税务如何缴费公积金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新疆单位社保怎么缴费单位核定在哪
  • 2、新疆个体户能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吗??
  • 3、怎么自己缴纳公积金?
  • 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是怎么样的?

新疆单位社保怎么缴费单位核定在哪

一、单位核定方式

登录网上经办系统,点击缴费管理→核定申请→输入结束期号和险种→提交(养老和失业分别申请)→点击征集申请,征集步骤是推送数据至税务部门的一步,默认情况的征集即推送,不需要进行任何其他操作。

二、单位业务经办

单位正常的增减员业务经办渠道保持不变,经办人可以登录网上经办系统,正常申报。

新疆个体户能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吗??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也属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

3、具体缴纳办法,请参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怎么自己缴纳公积金?

一、个人开户

缴存人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建行网点申请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身份证;

2、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收入纳税证明;

3、就业登记证(登记显示为待业状态);

4、建行个人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需要办理按月扣款者提供)。

二、缴存

1、银行代扣缴存:缴存人将每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时间以前存入建行个人储蓄账户,银行每月自动划款,划账时间为每月10日和25日。

2、现金缴存:缴存人在建行柜面办理缴存业务,一次最多可以缴存一个公积金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三、个人变更

(一)比例、基数变更

缴存人携带下列资料在每年7月到银行柜台办理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手续:

1、身份证;

2、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收入纳税证明。

(二)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包括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储蓄账户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缴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变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

2、身份证;

3、相关证明材料(存折、银行卡等)。

(三)个人账户封存

缴存人因失业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自中断缴存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1、身份证;

2、相关证明材料(如街道等部门开具的无收入证明)。

(四)个人账户启封

当缴存人符合正常缴存条件时,应当自恢复正常缴存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承办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1、身份证。

(五)个人账户漏缴

缴存人如因特殊或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导致一段时间内无法或无能力缴存公积金致使个人账户封存的,在办理账户启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还需要提供个人一个阶段内无收入或无能力缴存的证明文件(如街道出具的无收入证明)办理漏缴手续。

四、账户转移

缴存人到单位就业的,应当携带下列资料到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账户转移:

1、新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接收函或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接收函(转移到外地人员提供);

2、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身份证。

五、提取

1、缴存人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详细请参看《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是怎么样的?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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