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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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扬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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