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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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眼睛工伤鉴定标准


  首先要区分工伤或其他人身损害。伤残等级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j)十级


  1、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2、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3、双眼矫正视力≤0. 8 ;


  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5、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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