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公积金还贷提取办理在什么地方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52

  一、舟山公积金还贷提取办理地点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399号(南浦桥)


  管理部和分中心地址


  鹿城管理部


  办公地址:市车站大道金城大厦2楼


  龙湾管理部


  办公地址:龙湾区机场大道1968-1970号(农行2楼)


  瓯海管理部


  办公地址:市将军桥瓯海建行大厦五楼


  瑞安分中心


  办公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596号


  乐清分中心


  办公地址:乐清市双雁路293弄7号


  永嘉分中心


  办公地址:永嘉县北城街道嘉宁街21号房管大楼2楼


  平阳分中心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白石街40号2楼


  苍南分中心


  办公地址: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346号(环保大厦1-2楼)


  文成分中心


  办公地址: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6号(原建设银行营业大厅)


  泰顺分中心


  办公地址:泰顺县罗阳镇建设路56号


  洞头分中心


  办公地址:洞头县北岙镇中心街262号


  二、舟山公积金还贷提取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