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公积金还贷提取办理在什么地方
一、舟山公积金还贷提取办理地点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399号(南浦桥)
管理部和分中心地址
鹿城管理部
办公地址:市车站大道金城大厦2楼
龙湾管理部
办公地址:龙湾区机场大道1968-1970号(农行2楼)
瓯海管理部
办公地址:市将军桥瓯海建行大厦五楼
瑞安分中心
办公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596号
乐清分中心
办公地址:乐清市双雁路293弄7号
永嘉分中心
办公地址:永嘉县北城街道嘉宁街21号房管大楼2楼
平阳分中心
办公地址:平阳县昆阳镇白石街40号2楼
苍南分中心
办公地址: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346号(环保大厦1-2楼)
文成分中心
办公地址: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6号(原建设银行营业大厅)
泰顺分中心
办公地址:泰顺县罗阳镇建设路56号
洞头分中心
办公地址:洞头县北岙镇中心街262号
二、舟山公积金还贷提取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