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的缴费基数和实际工资不同,公司违规吗?
1、企业拖欠公司,员工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赔偿金。
员工可以向企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赔偿金的情况之一就是未足额支付劳动工者工资的。哪些情况属于不足额支付呢?
一般包括: 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
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法规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保和有关法规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法规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法规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有些地方,比如重庆,将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也视为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题主还说到,公司总是不按时发工资。如果超出了法律法规的工资发放周期,也是违法的。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足等原因,暂时无法按时给员工支付工资,经与工人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1.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企业少缴社保,需要为员工补缴,部分地区还需要支付赔偿金。
五险一金缴费=五险一金缴费基数X五险一金缴费比例
你的五险一金缴费基数,应该是你本人的工资。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对于刚入职的新员工或者是上一年没有上够一年这种情况,按职工入职第一个月工资来确定。
如果企业不按照员工工资符合有关法规缴纳社保,那么员工是可以要求补缴的,至于有没有赔偿金,各地法规不一样,深圳就有,北京就没有。
深圳的地方性法规是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法规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的地方性法规就是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同时,还有一种说法是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并没有提出“社保缴纳异议”,就此默认员工认可这种缴纳社保的方式。
3、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最高需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法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官网消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