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标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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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内蒙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15年呼和浩特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了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内容为准,同时不得高于“2014年度内蒙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38元或2014年度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06元”的3倍(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发〔2015〕35号文件内容);且不得低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4〕67号)文件中的最低标准,即:市内四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市属五个旗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各6%,不得高于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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