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积金怎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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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扬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 2、扬州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理
- 3、扬州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扬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您好,扬州住房公积金能提取装修,贷款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自申请之日向前推、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抵押,或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6,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夫妻都缴存公积金的只允许一人贷款)装修不可以提取公积金、协议(自建住房的需要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批件),或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本人及配偶共同填写好的借款申请审批表;6、要有不低于总房价20%的房款(首付款)收据(购买私产房,建造;3、大修自住住房需出具不低于总房款30%的自筹资金证明);7、借款人出具的质押权利清单、组织或第三人提供保证。公积金装修贷款申请材料1;5,只能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1。公积金装修贷款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4、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4、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判决书、裁定书,单位出具的未婚或离婚未再婚证明等);2、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单位工资收入证明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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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理
扬州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理,购买自住住房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因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付金额。扬州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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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购房提取公积金审核受理地点在哪里
办理地点直属管理部:扬州市小社宝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座6楼
广陵管理部:扬州市国庆路347号
邗江管理部:扬州市邗江中路星座国际大厦9楼
江都分中心:江都区东方红东路39号
仪征分中心:仪征市西园北路1号 高邮分中心:高邮市文化宫路14号 宝应分中心:南园中路199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提取流程
1、职工携带规定的证明材料到中心指定的窗口申请
2、中心对职工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3、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卡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支出。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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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自住住房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因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付金额。
因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拆迁补偿后实际购房支付金额。
所购住房产权人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每户家庭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与所占产权比例相对应的购房款金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房批准文件或房屋安全鉴定文件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补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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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之一的,可申请提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比例的
(八)职工下岗或者失业,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九)职工户口迁出扬州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非扬州户口职工离开扬州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
职工购买、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符合本条第(一)、(五)、(七)项规定的,如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可提取同室居住的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所支付的总价款或贷款本息余额。
扬州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扬州公积金提取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
4、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5、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后未再就业;
7、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8、离休、退休;
9、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1、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支取死亡职工的公积金。
符合不同的条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资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内即可办好。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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