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有哪些手续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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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津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有什么手续


  1、申请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保二期系统”上,受理该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审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应主要审查:证明书上人员信息是否正确,死亡时间是否准确,是否盖有开具证明的单位公章。 出国(境)定居等字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户口注销章的户口簿,及丧失中国国籍相关证明材料 应主要审查:户口注销证明上是否印有出国(境)定居等字样或户口簿是否加盖户口注销印章,相关审批单位出具的丧失中国国籍证明是否有效。


  3、决定,办理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依法作出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制证发证


  二、天津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三、天津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第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 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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