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符合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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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6.双眼矫正视力≤0. 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


  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本人工资*7个月(工资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偿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各省有各自的标准)个月;


  3.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各省有各自的标准)个月;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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