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28

新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地开始执行上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待遇也将有所提高,乌鲁木齐最多上涨了87.5元。


7月10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各地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后的标准也将追溯至6月1日起执行。各地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所做的调整,是依据上调后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进行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等文件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定,自治区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按不同期限,领取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目前,自治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领取。


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有关。参保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可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据悉,今年,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四个档次为1085元、895元、820元、745元,分别较去年标准增加了125元至130元不等,平均增幅在16.61%左右。其中,首府的最低工资标准从770元涨到895元,依据这个标准,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将由原来的539元涨到626.5元,增加87.5元;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将由原来的500.5元涨到581.8元,增加81.3元。


据了解,除了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待遇将有所提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收入也将进一步提高,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的最低养老金保证数、病假期间工资、职工待岗生活费等标准也将随之上调,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将予以补差。相关政策将陆续出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