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最新消息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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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94号令内容,从十月一日起生育保险政策将进行部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1、减限制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加津贴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也可以享受一次)

3、免自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二、生育保险待遇降低

1、两年一次的妇科体检取消

2、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生育保险不再支付相关费用及津贴、营养费等(灵活就业人员生产住院按普通职工医保住院计算)

3、退休、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三、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产前、产后并发症包括宫颈环扎术由职工医保支付,产中的并发症继续由生育保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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