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提供哪些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一、缴存对象和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在职职工(指在用人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
二、办事程序和提供资料
新设立的单位和单位新增职工或单位发生合并、分设、撤销、解散、破产或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办理缴存登记或变更登记。
(一)新设立单位: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需盖章)、《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需盖章),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或批准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新增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申请登记后,单位到开户行办理小额委托付款建档。
(二)新增职工: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需盖章)、《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需盖章),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明。每个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开设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本市区户籍人员)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员工,经本人申请,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可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单位在职职工相关标准由个人自行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调出: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的,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需盖章)。本市行政区域外调动的,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需盖章)、《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调出单位盖章),提供身份证、调动证明材料、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单》。
(四)调入: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的,先由调出单位办理转出手续,再由转入单位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需盖章)、《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调出、调入单位都需盖章);本市行政区域外调入的,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需盖章),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同新增职工)。
(五)启封、封存及销户: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需盖章)。
(六)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解散等情形的: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需盖章),提供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批准(或证明)文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
(七)补缴: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需盖章)。特殊情况补缴的,需提供情况说明报告及相关补缴证明材料。
(八)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填写《温州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需盖章),提供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缓缴的意见、近半年财务报表。
(九)年度验审: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报告书》(需盖章),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上年度劳动情况(职工人数、工资)证明。原则上每年一次,单位应在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申报。
(十)年度月缴存额(基数)调整:填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需盖章),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一般为每年的七月份为调整月。
三、缴存基数和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缴存额(基数)由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分别根据职工本人的月工资基数乘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
(一)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和调入的职工,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月工资基数。
月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温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温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月均工资的3倍。对其中部分或个别职工,如单位有条件的,经单位申请,报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最高不超过月均工资的5倍。
(二)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执行。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的标准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月缴存额(基数)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因职工个人职务变动等再作调整。
温馨提示: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节假日除外)。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业务的时间为每月的1日至15日,节假日除外(当月办理,当月生效)。
三、鹿城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至8月31日(节假日除外)。瓯海管理部和龙湾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节假日除外)。
四、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对账日,不对外办公。
以上时间如遇政策调整,管理机构会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