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杭州市区社保费年中结算及缴费基数是多少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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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费基数启用

1、2018年企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和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18年7月起启用。

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513元。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60%(2225.65元)的,按60%确定;高于300%(11128.26元)的,按300%确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18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暂按2018年12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在此基础上再按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300%确定上下限。

2、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办理参保登记的,其单位及雇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18年7月起启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967.54元)确定,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最低按60%(2225.65元)确定;高于300%(11128.26元)的,按300%确定。

3、2018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参保单位(包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至6月按2018年缴费基数预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进行差额补收或退收,具体结算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执行。

4、2018年1月至6月结算期新办理退休手续(含退职,下同)、且退休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人员,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为准,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18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其缴费基数按2018年12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补收费用向退休时所在单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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