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失业补助领取条件及标准一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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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失业补助领取条件及标准一览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要求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且符合其他领取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1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死亡失业人员的法定继承人可办理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手续。


  (六)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告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人员要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七)单位不按要求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要求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


  (八)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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