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怎么走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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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宁德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怎么走


  1.申请。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二、宁德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1.职工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无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三、宁德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材料


  1.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 婚姻状况有效证明原件


  3. 申请人银行卡


  4. 在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四、宁德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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