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陕西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最新消息
上周,陕西省人社厅传出上调企退人员基础养老金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好消息,昨天再传利好,我省根据日前上调的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上调失业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后一类工资区1110元/月,比目前实行的每月960元提高了150元。二类工资区1027.5元/月,三类工资区945元/月,四类工资区892.5元/月。
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费等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记者了解到,失业保险费由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与单位按照不同比例共同缴纳。交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由单位经办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再次就业后停止领取。新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一类标准16个区县: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杨凌示范区,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
二类标准36个区县: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区、渭滨区、凤县,铜川市王益区,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县,榆林市米脂县、子洲县、绥德县、吴堡县、佳县、清涧县,渭南市临渭区、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咸阳市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兴平市、乾县、武功县、礼泉县,延安市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起县,韩城市。
三类标准34个区县,西安市周至县、户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咸阳市淳化县、永寿县、旬邑县、长武县,汉中市西乡县、城固县、洋县、勉县、略阳县,宝鸡市岐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渭南市澄城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富平县、白水县,延安市宜川县、延长县、富县、黄龙县、延川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商洛市商州区。
四类标准21个区县,西安市蓝田县,安康市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平利县、紫阳县、岚皋县、白河县、镇坪县,铜川市宜君县,汉中市宁强县、镇巴县、佛坪县、留坝县,宝鸡市麟游县,商洛市洛南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丹凤县。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
一类工资区 1110元/月
二类工资区1027.50元/月
三类工资区 945元/月
四类工资区 892.50元/月
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第二项所称职工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工资低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证。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八日之前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申报并告知其在每月十五日之前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缴费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规定事项无变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办理缴费申报,于每月十五日之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依法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应税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困难需要缓缴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内免交滞纳金。
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以减免,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用人单位经批准的缓缴、减免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享有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失业保险费缴纳记录情况的查询,并定期公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对工作时间、岗位、收入不固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六)对失业人员进行公共培训实训的设施设备费用补贴;
(七)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培训和岗位补贴等预防失业的补贴。
(八)国家规定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