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15

  一、贺州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二、贺州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办理流程


  1、窗口首问责任人接收、审查申请材料(1日)


  2、根据职工伤情分别抽取医疗卫生专家参加鉴定评审,通知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在鉴定的时间和地点,由鉴定专家对伤者的工伤部位进行面检,完成必要的辅助检查,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作出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60日,特殊情形可延长30日)


  3、鉴定结论送达用人单位和个人(20日)


  三、贺州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办理的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4、存在肢体残缺、畸形或面部毁容的,提供伤残部位照片


  5、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出入院记录、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