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征缴范畴包括哪些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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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失业保险征缴范畴包括哪些


  省内行政区内的国企(中央政府属公司)、城区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城区民营企业和别的城区公司以及员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员工,社团组织以及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企业以及员工、有雇佣工人的城区个体户以及雇佣工人。


  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1、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1%,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2、企业及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在发工资时相应扣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须给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发缴费凭证。


  3、由省社保局直接经办的中央属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由省里统一征收,再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各地市。


  4、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雇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


  5、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


  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


  企业破产、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在清算财产时,应依法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支付应缴的失业保险费。


  四、缴费时间的累计计算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1999年1月1日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1992年6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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