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替班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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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亲属替班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1、亲属替班死亡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替班的亲属与单位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不算作工伤,但可依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由有关的侵权责任人来赔。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认定后如何办理赔偿


  1、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


  2、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5、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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