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条件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44

  一、北海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条件是什么


  1.工伤人员在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期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终止或暂停的;


  2.因暂停条件消失需要继发的;


  3.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办理退休补差的;


  4.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情形的待遇停止的;


  5.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对工伤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复核的;


  二、北海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材料


  《工伤定期待遇变动申报表》


  死亡证明


  三、北海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