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伤残等级评定条件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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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照市伤残等级评定条件是什么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二、日照市伤残等级评定办理地点


  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38号市退役军人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1号


  三、日照市伤残等级评定设定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正


  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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