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受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眼睛受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眼睛受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为:
a、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b、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c、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d、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e、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一侧眼球摘除者;
f、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
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g、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
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h、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
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i、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j、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双眼矫正视力≤0. 8 ;
二、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