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取公积金在哪里?
导读:本文小社宝来给大家介绍有关江都取公积金在哪里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哪位晓得扬州公积金如何提取
- 2、扬州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理
- 3、扬州江都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哪
- 4、提取公积金去哪里提取
- 5、住房公积金在哪里提取?
哪位晓得扬州公积金如何提取
可以通过使用手机微信关注扬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然后进行公积金账号绑定,再根据提取类别进行操作完成提取,具体的提取方法如下:
1、打开手机的微信搜索扬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找到该公众号后点击进入。
2、进入该公众号以后点击关注公众号。
3、进入以后点击我的账户在出现的选项中点击账户解绑按钮,来绑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页面跳转以后输入个人证件号码以及姓名等相关信息以后点击绑定按钮。
5、绑定以后页面自动跳转进入到实名认证,点击快速验证按钮。
6、在出现的人脸验证界面中点击下一步按钮。
7、依据屏幕提供的验证方法进行验证有会看到弹出的提示显示验证成功点击下一步按钮。
8、页面跳转进入到实名认证结果页面显示账号绑定完成,点击确定按钮。
9、回到公积金公众号的界面点击我的账户,在出现的选项中点击业务办理按钮。
10、在出现的提取业务界面点击如购买二手房。
11、页面跳转以后进入到绑定提取银行卡界面,输入个人的银行卡等信息以后点击绑定按钮。
12、页面跳转进入到信息核对界面,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按钮。
13、在出现的房产信息界面输入个人购买的二手房等信息以及提取金额数据以后点击下一步按钮。
14、此时可以看到提示该公积金的提取申请已经成功,等待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就会将该笔款转入至预留的银行账号。
注意事项:
扬州市公积金的提取受理业务包含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本地户口离职、外地户口离职、租房以及退休提取等事项。
扬州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理
扬州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理
扬州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理,购买自住住房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因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付金额。扬州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理。
扬州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理1
扬州购房提取公积金审核受理地点在哪里
办理地点直属管理部:扬州市小社宝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座6楼
广陵管理部:扬州市国庆路347号
邗江管理部:扬州市邗江中路星座国际大厦9楼
江都分中心:江都区东方红东路39号
仪征分中心:仪征市西园北路1号 高邮分中心:高邮市文化宫路14号 宝应分中心:南园中路199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提取流程
1、职工携带规定的证明材料到中心指定的窗口申请
2、中心对职工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3、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卡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支出。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扬州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理2
购买自住住房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因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付金额。
因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拆迁补偿后实际购房支付金额。
所购住房产权人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每户家庭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与所占产权比例相对应的购房款金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房批准文件或房屋安全鉴定文件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补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扬州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理3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之一的,可申请提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比例的
(八)职工下岗或者失业,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九)职工户口迁出扬州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非扬州户口职工离开扬州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
职工购买、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符合本条第(一)、(五)、(七)项规定的,如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可提取同室居住的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所支付的总价款或贷款本息余额。
扬州江都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哪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都分中心
地址:江都区东方红东路39
号(龙川二桥桥南向东500米)
提取公积金去哪里提取
法律分析:房公积金要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以下是提取方法:1、向单位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2、持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公积金缴纳证明、工作证明等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材料及审批表;3、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在哪里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线上提取,一种是线下提取。线下提取需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线上提取可通过关注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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